国家信访局关于向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的信访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国信发〔2017 ...

2017-05-11       浏览人数:

国家信访局关于向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的
信访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国信发〔2017〕8 号)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www.gjxfj.gov.cn  日期: 2017-05-05  来源: 国家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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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信息分类:制度文件

名 称:国家信访局关于向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的信访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文 号:国信发〔2017〕8 号

生效日期:2017年4月27日  废止日期:

效 力:有效              发布机构:国家信访局

 

国家信访局关于向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的

信访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武警部队、有关人民团体信访局(办、处),中央管理的有关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信访处(办):

    为弘扬信访干部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立足本职、爱岗敬业,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进一步激发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信访干部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国家信访局研究决定,向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含)的信访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认为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的信访工作者:

    (一)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和在其他部门信访岗位上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热爱信访事业,认真履行职责,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

    (二)累计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现已退休或调整岗位的人员。

    以上从事信访工作的年限参照工龄计算方法,可以累计,计算时间截至2017年7月底。符合条件但以往获得过此荣誉证书的不再颁发;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不予颁发;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人员暂时不予颁发,待调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审核程序

    地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信访部门审查,由省级信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信访局。

    中央国家机关、军队和武警部队、有关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所在单位审查,由主管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信访局。

    三、报送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核标准、审核程序认真组织开展审核报送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资格。

    (二)各地各部门请于2017年5月25日前将审核汇总材料(见附件1、2)及电子版报全国信访系统“六优”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向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的信访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有关工作,由全国信访系统“六优”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人事司,负责日常工作。

    地 址:北京市邮政1706信箱 国家信访局人事司

    邮政编码:100017

    附件:

    1.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的人员审核表

    2. 从事信访工作25年以上的人员名单汇总表

    国家信访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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