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问题及时就地解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奖惩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省委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高等院校、中央驻豫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建立网格化预警分析研判系统,明确各类信访问题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做好信访群众的法治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重要问题,保障信访工作顺利开展。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项目建设,按照“谁决策、谁评估”的原则,事前应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大多数群众不支持的,应当暂缓或中止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责。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对信访事项要分析研判、压实责任、跟踪督办,能在本级本部门解决的,应及时就地解决,不再层层批转,疑难复杂信访事项要亲自包案化解。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清单,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负有首办责任,应当及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间办理、答复;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主动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化解稳控工作。
严格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对于进入法定渠道的群众诉求,政法部门应严格依法处理,增强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的实际效果。
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健全或明确专门信访工作机构,设置接待场所,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第八条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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