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出台
(记者 曹晓雨 通讯员 段田田)6月1日,从市司法局传来消息,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平顶山市政府立法按下快进键,驶入规范化立法快车道。
我市自2015年取得地方立法权以后,市政府开始制定政府规章,但由于政府立法工作环节多、专业性强,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立项不规范、意见征集不够深入等突出问题,急需制定一部规章规范政府立法活动。2022年3月,市司法局提请市政府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列入年度政府立法计划审议项目。获批后,市司法局成立工作专班,起草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群众、院校、律所、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组织召开协调会、审查会、专家论证会等对草案的框架结构、条文内容、法律依据等多次研究论证修改完善。
《规定》全文共七章四十条,特点显著。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更加全面,明确立法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深化改革精神;同时,规定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加深入,扩大了申报立法建议项目的范围,尤其是公民个人也可提建议;立法过程中注重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建立征求意见反馈机制,保障人民当家做主,让立法工作真正“接地气”。立法程序更加科学,严格落实河南省“1543”立法工作机制,细化规章制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各个环节,将风险评估、立法听证、调查论证、“四合”审查等作为法定程序,为政府立法提供有力的制度遵循,不断提升立法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