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摘 抄)
河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
(摘 抄)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是有权处理或者复查的机关、单位已经作出明确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并且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信访人;多人就相同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复核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并不得中途更换;
(二)申请事项具有事实根据;
(三)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未收到意见书或者意见书未载明申请复查、复核的期限及途径的,申请期限为从信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复查、复核期限及途径之日起30日内;
(四)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与原处理或者复查的信访事项一致;
(五)属于复查、复核机关、单位管辖范围;
(六)只能向一个机关、单位申请复查或者复核。
第十四条 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复查或者复核申请书。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并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请求、事实、理由,申请人的签名和日期;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复查、复核机关工作人员当面记录后,由申请人以签字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四)相关证据或者依据材料。
第四章 受 理
第十六条 下列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一)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
(二)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
(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就同一事项依据相同或者相似理由重复提出申请的;
(五)不符合本规程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已作出复核意见或者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备案的信访事项,申请人仍以同一事实、相同理由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五章 办 理
第二十九条 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的其他途径而未适用,以信访程序处理以下事项的,应当撤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要求原办理机关、单位导入相应途径进行处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程序解决的;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
第三十三条 复查、复核机关在复查、复核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撤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并经复查、复核机关批准的;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复查、复核机关批准的;
(三)信访事项正在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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