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对广场舞、暴走团扰民、人体宣传等的管理

2021-09-27       浏览人数:

人体宣传广告:现行《广告法》等法规中,对于户外广告的界定,主要限定于户外媒介、建筑、空间设施上,但对于利用人体做广告,则没有涉及,也无明文规定,这是一个新鲜事物。

从市场监管角度,该广告形式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问题,也不存在色情、暴力、迷信、恐怖等问题,并不为广告法禁止,在形式上没有问题。至于内容是否违法,则需根据具体内容来确定,这一点与监管其他广告行为没有区别。

(图片来源网络)

城管部门管理依据:《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加工制作、销售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废弃物和临时设置的设施。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摊、经营、揽工、修理、加工,不按规定时间、地点经营或者在 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废弃物和临时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门管理依据:其实,广场舞噪音公安是有法可依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这里既将“公园”纳入了立法范畴,也明确了“公安机关”的履职责任。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规定,对于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反复教育不改的,处 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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