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和南水北调工程干线(含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征地拆迁问题,保护水质关停企业纠纷问题。
信访事项主要包括:(淹没)实物指标登记、集中安置房屋面积和质量、补偿资金分配、临时占地复垦退还等问题、移民身份认定、移民生活生产安置和干线征迁安置补偿标准、数额和发放问题。因保护水质关停企业要求补偿等问题。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1999年)
第六条(部分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第15号2014年)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
第十六条(部分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 号 2006年)
第五条(部分款)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5.《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1号)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五条(部分款)项目法人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占地、淹没影响和各种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共同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签署确认意见。
第二十一条农村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要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受理”的原则认真解决。
6.各地方相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规范性文件等。
(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运行有关纠纷问题
信访事项主要包括: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合同纠纷,非法进入渠道、水库、泵站溺水等问题。
法定途径:申请仲裁,民事诉讼。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 1999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年)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59号 2012年)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规定。
(三)南水北调系统内人事问题。
信访事项主要包括:不服单位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问题。
法定途径:申诉、控告,申请调解仲裁。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 2005年)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07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 2007年)。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2014年)。
5.《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
6.《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
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及水质安全问题。
信访事项主要包括:举报工程建设与管理、水源区生产生活污染、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区及干渠两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等问题。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年)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4年)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部分款):
(1)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 2008年)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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