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法治化】结合“五个法治化”详解信访工作法治化“路线图”
科普 | 五个法治化
预防法治化
进一步加强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做到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和民主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的产生。
惠民生,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预防化解矛盾的基础性工作,落实好各项民生政策;开展人民意见征集活动,推动人民建议转化为决策、政策,促进党委、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和问题。
控风险,完善并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完善县、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机制,对基层矛盾纠纷全面动态排查,并逐一研判风险等级、制定化解措施;坚决做到依照“三定”履职、依照法律办事、依照责任落实。
早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充分发挥各类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作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强化信访问题源头治理。
固基础,深入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推动各类资源和力量下沉到基层一线,建立健全“访调诉”融合机制,构建“访调诉”三位一体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全面夯实基层基础。
受理法治化
进一步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建立“首接规范、首交精准、首办负责”工作责任制,做到分清性质、明确管辖,转送督办到位。
办理法治化
对信访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按时处理到位。
6.依法调解和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其他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适用信访程序,听取信访人陈诉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经依法批准,最长可延长30日。不服决定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决定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复核办理时间)
监督追责法治化
人大和党委政府督查机关对预防工作提出改进的建议,并及时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权处理机关、单位进行追责。
维护秩序法治化
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