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法治化】结合“五个法治化”详解信访工作法治化“路线图”

2024-05-08       浏览人数:


科普 | 五个法治化



01


预防法治化

进一步加强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做到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和民主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的产生。


惠民生,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预防化解矛盾的基础性工作,落实好各项民生政策;开展人民意见征集活动,推动人民建议转化为决策、政策,促进党委、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和问题。

控风险,完善并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完善县、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机制,对基层矛盾纠纷全面动态排查,并逐一研判风险等级、制定化解措施;坚决做到依照“三定”履职、依照法律办事、依照责任落实。

早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充分发挥各类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作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强化信访问题源头治理。

固基础,深入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推动各类资源和力量下沉到基层一线,建立健全“访调诉”融合机制,构建“访调诉”三位一体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全面夯实基层基础。


02


受理法治化

进一步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建立“首接规范、首交精准、首办负责”工作责任制,做到分清性质、明确管辖,转送督办到位。


1.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依法进行登记、甄别、引导、告知,切实做到“三个不予受理”“两个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①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走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转送同级政法部门,由政法部门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②转送、交办信访事项。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有权处理机关、单位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对重点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可以要求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原则上省级及以下信访部门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2.有权处理机关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依法进行登记、甄别。
①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接受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并进行依法办理。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②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自收到15日之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走访提出的;已经复核,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予(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03


办理法治化

对信访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按时处理到位。


(一)建议意见类
有权处理机关对群众提出的建议意见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奖励。
(二)检举控告类
1.属于纪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①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其信访举报部门。②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移送监督检查部门或相关部门。③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及时予以转送。对以上情况进行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2.属于其他有权处理机关受理范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办理。
(三)申诉求决类
依法调解和解要贯穿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化解全过程,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和解协议书。
1.依法调解和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2.依法调解和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特定行政程序解决,导入相应程序;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3.依法调解和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通过仲裁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民商事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体育纠纷,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协议等导入相应仲裁程序申请仲裁。
4.依法调解和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等行政履职程序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单位和组织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或答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履行或答复不满意的提出再审裁判。
5.依法调解和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由批准或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或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等受理,作出复议、复查或复审等处理决定。不服决定的,应向上一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等申请复核、复查或提出申诉、再申诉等,作出最终决定。

6.依法调解和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其他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适用信访程序,听取信访人陈诉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经依法批准,最长可延长30日。不服决定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决定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复核办理时间)

04


监督追责法治化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大和党委政府督查机关对预防工作提出改进的建议,并及时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权处理机关、单位进行追责。


05


维护秩序法治化

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到位。


1.各级政法机关要会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等单位,依法维护秩序。通过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引导,让信访群众明白既有依法反映的权利,也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依法处理结论的义务。
2.信访人存在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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