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宣传之调解与和解

2023-07-14       浏览人数:
《信访工作条例》应知应会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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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点《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据此,行政机关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仅限于上述类型的案件。但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践中,有大量争议实际上是通过调解结案的,调解的范围并不限于上述类型。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在调解中“和稀泥”,偏离行政权力的公共属性,一些地方的行政调解规章或者文件都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调解行政争议,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这是必须遵循的原则。


相关条款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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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省考察时强调,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机制,把党员干部下访和群众上访结合起来,把群众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规范起来,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地方“找个说法”,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Q

什么是行政调解?

A

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中适用,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Q

什么是人民调解?

A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伟大创举,也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有自己独特的组织形式,完整的工作原则、制度、程序,严格的工作纪律,方便灵活、形式多样的工作方法。因此许多国家把人民调解誉为“东方经验”。

Q

什么是司法调解?

A

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有条件适用的,但适用范围有望逐步扩大。

拓展阅读

整合调解资源是大势所趋

行政调解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比率大幅提升”,“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责直接相关的纠纷,涉及治安、合同、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事故赔偿、环境污染赔偿、土地承包经营、自然资源权属、侵犯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机关履行调解职责的规定,大多数是调解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纠纷。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以及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都有一定的调解职责。但究竟由这些机关或者组织内部的具体什么机构来承担这项工作,调解人员应具备何种资质条件,如何保证调解人员的专业性、中立性,法律、行政法规尚未作出统一要求。
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加强调解力量建设上作了初步探索,具体做法有三种:一是政府部门指定有关处室承担行政调解工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调解人员。二是有关部门设立调解中心,明确专人负责调解涉及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纠纷。三是区县政府设立调解中心或者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职调解队伍,统一负责对有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以及涉访案件的受理、调解、处置、督查督办等工作。
从全国范围来看,专门从事行政调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还不多,在加强行政调解力量建设方面,需要开拓思路、多措并举。2016年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规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一些地区和部门发挥法律顾问地位相对中立、专业水平较高的优势,邀请其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向各方当事人陈清利弊,协调当事人在合法的前提下互谅互让,达成利益共识,在征收补偿、自然资源权属等争议案件的处理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联合市信访局印发《关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参与做好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的范围和方式,依托区县(功能区)、镇(街道)“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整合人民调解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力量,推动信访问题在更大程度、更多渠道有效化解。他们的做法是:搭建平台 整合资源。区县级层面设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区县(功能区)、镇(街道)“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设立信访接待窗口,或在信访联合接待大厅设立调解工作室,与调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窗口共同服务于信访群众。指导各行政部门成立行政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在信访部门设立调解室或派驻调解员,及时参与化解职责范围内适宜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的信访矛盾纠纷。前置调解 便捷结案。信访工作机构接待或收到群众信访诉求后,对适宜调解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群众可优先选择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将适宜调解的信访矛盾纠纷引导分流到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或行政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组织对调解成功的事项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调解未成功的告知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法途径,并及时反馈信访工作机构。细化流程 完善机制。细化信访事项评估、委托、派发、调解和反馈等流程,建立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等相应工作台账,建立健全信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员协会、信访调委会、“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等部门联席会议、排查预警、信息共享、协同联动、资料台账、归档保密等制度机制,确保规范高效开展对接、调解等各项工作。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两个层面,就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为“十四五”时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十九届五中全会决策部署,积极探索更多依靠基层、发动群众、就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途径和方法,不断完善信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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